证书挂靠而身陷囹圄的思考
- 分类:业内新闻
- 发布时间:2014-07-23 18:54
证书挂靠而身陷囹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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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23 18:54
——本文摘自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官网,作者刘玫英,周吉高。
2010年2月11日,备受瞩目的“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6名被告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当人们通过电视直播看到第四被告人陆卫英在听到自己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时,当即伤心痛哭的场景,不禁唏嘘不已。
陆卫英并不是“倒楼工程”施工单位——众欣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行使“倒楼工程”项目经理的相关管理职权,她只是将自己的项目经理证书出借给了众欣公司,众欣公司将她作为该工程挂名的项目经理,因而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判刑。人们是否觉得她有点委屈。
一个百姓眼中的“案外人”,出借了项目经理的证书,为何会受到刑罚处罚呢?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和研究数十年的法律工作者,我将通过如下简要分析解答各位读者的疑问。
我们还原一下本案的部分事实,陆卫英先前挂靠于众欣公司,其间报考取得了项目经理证书。众欣公司在投标承建工程时使用了陆的项目经理证书,陆也知道自己是这个工程的挂名项目经理,虽不领取薪酬,但其父亲因此从“莲花河畔景苑”工程中得到了一些土建项目。在实际施工时,陆卫英虽偶尔到工地,但不参加工程监理例会,不审批报监理验收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一些应由项目经理审批的材料,也由他人代签。
法院认定倒楼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是,在该楼的一侧短期内堆土过高,而紧临该楼另一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一人死亡和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违规堆土、违规开挖的过程中,虽然堆土和开挖的直接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是陆卫英,但是作为该施工标段的项目经理,具有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专业管理的职责。由于陆卫英挂名担任该标段项目经理,致使土方的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法院认为,陆卫英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任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单位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从而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故陆卫英对倒楼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陆卫英出借资质证书,使其成为挂名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其默许和配合下,导致工程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发生重大事故,陆卫英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以此为镜,建筑工程领域中持有各类资质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切勿因情面难却或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资质证书;工程施工单位切勿贪图便捷,将工程施工中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之间,应当遵循的上下衔接、互相制约的管理制度,当作有碍手脚而予以规避;相应的工程管理部门切勿只作形式的监管和检查,不发现问题、不提出问题,有了问题则采取没有冲突、没有矛盾的方法处理,致使国家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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